眉山人才網/洪雅人才網/彭山人才網/仁壽人才網/青神人才網/丹棱人才網/四川人才網/樂山人才網/眉山勞動力市場 案例:
趙某半年內累計休假3個多月,其中心臟病休兩個半月,流產休20天。公司認為其超過了她應享受的患病醫療期3個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決定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趙某該怎么辦?
專家評點:
公司把孫某患心臟病所休病假作為醫療期計算,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是,把流產假當作病假計算在醫療期內則是錯誤的,應予糾正。勞動法規定,對于患病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給予一定的醫療期,并且在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享有的一種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此外國家在女工生育待遇中規定,在不違反計劃生育的前提下,女職工懷孕流產時,根據醫生的建議,可給予一定的產假。若產假期滿,女工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醫生證明,其超過產假的待遇,按病假處理。由此可見,孫某因流產所休的20天假,不是病假,應屬產假,而產假待遇是國家賦予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的一種權利,公司不能把它等同于病假待遇,因此,流產假不能按病假處理,不能作為醫療期計算。因此公司的決定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女勞動者產假待遇的規定,是錯誤的。趙某在與公司交涉不能解決的情況下,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無效。
編輯:bib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