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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費不等于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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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7日,已點擊:22594次 來源:中華英才網 [打印本頁] [收藏本頁] [關閉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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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時近歲末,很多HR忙于開展年終績效考核、安排假期值班、給員工發放年終獎或福利等工作。我們發現,這段時間也是很多企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或糾紛的高峰期。本期我們將一些年終期間容易出現的勞動紛爭集中起來,一一細說,希望能夠幫助企業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糾紛。
專家簡介范斌
四川凱越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先后為二十幾家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大型上市公司等擔任專職法律顧問,尤其擅長處理各種勞動爭議案件。
值班費不等于加班費
案情簡介
2005年初,呂某到某礦業公司做行政人員。為保障安全生產,該公司需要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員工輪流值班。2005年春節,公司安排呂某值班兩天。呂某認為值班既然是公司規定,又能獲得加班費等額外收入,欣然同意。不想春節過后,他發現自己當月的工資只增加了80元,遠遠低于相當于平時工資300%的節假日加班費。經詢問得知,該公司值班歷來都不按加班的相關規定執行,發放給呂某的是2天的值班津貼。呂某認為該公司無視加班的相關法律規定,有意克扣員工加班費,遂將該礦業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該公司支付其春節2天值班的加班費,并修改值班津貼發放標準。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開庭審理,駁回了呂某的所有申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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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點一:加班與值班的區別
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而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加班工資。加班是指員工根據單位要求或者工作上的需要,在標準工作時以外或者標準工作日以外繼續從事生產和工作。根據《勞動法》規定,超時加班應當支付平時工資150%的工資,周末加班要支付平時工資200%的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要支付300%的工資。
由此可見,加班與值班的最大區別是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完成的工作是否屬于正常工作的范疇,如果屬于就是加班,反之就是值班。
本案例中,按照該礦業公司的規定,員工值班期間主要是接聽電話,并在安全生產萬一出現問題時負責緊急聯絡等相關工作,這與呂某作為辦公室行政人員日常所從事的工作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因此,呂某不能按照加班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 焦點二:值班是否應有值班費
對于值班費或值班津貼的標準,《勞動法》等相關法規中并無明確規定,但在各地方勞動部門的政策規定中,值班費的發放標準同加班費相比差別較大,畢竟值班和加班的工作性質、工作量不同,待遇有所不同也是合理的。執行中,各地勞動部門一般參照公務員值班費標準,如北京市公務員春節期間的值班費標準為80元/天。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在原崗位上工作的值班或有生產任務的,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本案例中,由于呂某春節期間的值班不能界定為加班,因此不能認定該礦業公司扣發了他的加班費,且該公司制定的值班費標準并無明顯不合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呂某申訴請求的裁決是合理的。
在這里,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相關規定時,不妨將“加班”和“值班”的區別和待遇標準做出說明,并在節假日安排員工值班時預先解釋值班費用發放標準等,從而避免出現類似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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